对无借条的债务,如果对方确实想要赖账,那么确实不好处理,建议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实在法律拿不到他,那么民间像我们这样的债主公司还是很多的,我们完全有能力让他尽一切努力还清债务。
法定程序:
没有借条的,可以找证人。
被告张某称其向被告王某借款1500元。就算是熟人,张某碍于情面不让王某立借条。2个月后,借款者王某没有按约定及时还款,也没有说明情况。再过了好一会儿,张某见王某没有还债的意思,便找王某讨债,但王某却以手头没有钱为由推托。此后张某多次催要此款,王某却以种种借口推脱。向法院起诉后,王某辩称:我只欠原告400元,现已归还给他,现在我不欠原告了。
大厅上方,原告张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廖某的证言作为证据。被告人王某不同意这份证据。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传唤证人廖某出庭作证,并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证实。最后,绥中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借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偿还张某借款1100元。
本网律师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没有借款合同,但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廖某的证词足以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和借贷金额,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对此,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条与证人证言均可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取决于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因此,如果有证人能够证明是真实的,同样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没有借条的,可以私下录音。
"她不记得了,没事的,我有录音."听媳妇对法官说“从来没有借过钱”,婆婆陆某立即拿出早已准备好的电话录音,呈交法院,当庭揭穿了欠媳妇钱的谎言。岳母陆某表示,去年八月嫁给儿子之前,媳妇沈某曾向她借过3万元,但当时考虑到即将成家,并不好意思让未来的媳妇打借条。结婚后,陆某多次向媳妇沈某暗示欠钱的事情,媳妇佯装不知道。审判时,媳妇沈某辩称,她从来没有向婆婆陆某借过钱。听媳妇一如既往地否认,婆婆陆某当即向法庭提供了她和沈某的电话录音、电话详单、短信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婆婆陆某在判决生效15日内归还婆婆陆某3万元。
上海要账公司认为,媳妇沈某婚前向岳母陆某借款的事实,有两人之间的通话录音予以证实。儿媳沈某以记不住电话为由,否认了通话的事实,但又不愿对录音进行技术鉴定。且公婆陆某在提供录音的同时,还提供了录音时在场证人朱某的证言及电信部门电话详细记录等证据,以证实录音内容的真实性,故该录音是客观真实的,具有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