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之职务行为视为法人组织的行为,因此所引发的民事责任理应由该法人实体或者企业自行承当,并不涉及法定代表人需要在法律层面直接对第三方负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然而,鉴于某些单位可能违反相关规定,面临双方面的惩罚机制,不仅其单位需负责导原因此产生的经济赔偿,作为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亦须承担个人违法所导致的法律责任。所谓的“公司债务”乃是民法中的债权债务理念与公司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其具体含义是指在公司与其特定对象之间构建起的各类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公司贷款、应付账款、尚未支付采购款项等。这类债权债务关系通常具有多种方式的偿付及不同的偿还期限,同时其表现形式相对多样。
此外,法人的个人债务实际上即是自然人债务,与法人实体并无关联性。私人债务和公司债务在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如若为公司债务,则必须由该公司自主承担偿还义务;反之,如果属于私人债务范畴,则与公司无关,公司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