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之债中,民法规定:“债权人在两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叫按份债权人;“渍务人为两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叫按份债务人。
按份债权人,在接受履行时,无权就整个债权受偿;同时,也不得未经其它债权人委托而代理他们受偿。按份债务人也是如此.他们在履行时只是仅就自己的份额负清偿责任,没有义务代替其他债务人履行。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公司破产倒闭时.仅就自己的股票的份额负清偿责任,没有义务进行份外清偿。在数人之债中,对外享有连带债权的叫连带债权人;对外负有连带债务的叫连带债务人在种关系中,债权人的各个当事人可就整个债权发生连带关系,每个人都可要求债务人履行整个债务.这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更充分、更切实的保障。如果连带债权人之一因病或不在本地而不能及时行使权利时,其他债权人就可以不经其委托而代替他行使债权;反之,每个债务人都要对整个债务负责,不得以其他债务人死亡、失踪或无力偿还等理由推诱责任。
连带责任主要适用于公民之间及国际贸易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也是一种连带责任关系,随着合资、联营等横向经济联合形式的不断发生,法人之间形成的连带债权债务关系会逐渐增多。